北市都更容積獎勵(△F5-1)首創行政審查制3月26日全面施行
2019 May 30
發布機關:臺北市都市更新處
臺北市政府前於107年1月31日發布之修訂「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」(下稱△F5-1),依該評定標準第四條所定施行時間,自107年3月26日起報核之事業計畫,一律適用修正後規定。更新處提醒,倘3月26日起報核之事業計畫仍用舊法規內容檢討,將依「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審查作業要點」等相關規定辦理補正事宜,建議申請人依更新處提供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撰擬,以減少退補正次數,加速審議時效。
△F5-1雖於107年1月31日發布,惟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擬訂期間較長,報核前須辦理公聽會及選配相關作業,為避免修正發布後,實施者正處於報核之際,且擬訂先行作業程序業已完成變動不易,爰預留近2個月的緩衝期間,訂於107年3月26日適用,供業界先進因應準備,以利實務作業。
更新處表示,過去△F5-1無明確計算標準,以往實際核給額度是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決議,導致實施者在送件前的整合與擬訂事業計畫設計建築量體期間,未能精準計算容積獎勵面積,影響案件穩定度。此次修正,也因為有了明確容積獎勵給予的要件,在審議制度上,將一改以往容積獎勵「審議制」為「行政審查制」,採檢核表方式由建築師檢討簽章,送更新處及幹事會審查確認後,交付都更審議會決議。